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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没上保险 工伤后单位该赔吗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李兵
2020-05-14 17: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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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方也没有给自己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若在工作中受了工伤,能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吗?康先生最近四年的经历,着实给很多打工者提了个醒。

  2014年2月份,康先生应聘到石家庄市某物业公司就职,岗位为电工。双方约定,康先生的工资为每月2600元。在工作中,康先生与物业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而物业公司每个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且没有为康先生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2016年6月13日,康先生在物业公司安排的工作中意外摔伤,后经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住院治疗结束后,康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付自己医疗费、伙食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检查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04967.04元。

  对于康先生的要求,物业公司称,康先生于2016年1月18日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确认书,是其个人自愿放弃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险,因此即便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造成工伤保险未实际缴纳的责任应当由康先生自己承担,至少康先生与物业公司双方应就该损失根据各自过错来分担责任。因此,在随后的沟通中,由于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物业公司拒绝向康先生支付任何费用。

  2018年9月12日,康先生向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该仲裁委于当年11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物业公司)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赔偿费用合计196471.64元。针对该裁决内容,双方均表示不服,依旧坚持自己的观点。

  直到2019年年底,康先生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也向该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将二案进行了并案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康先生支付工资,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且均无异议。法院对康先生提出的各项诉求中的费用一一进行了查明及核算,依法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应支付康先生各项费用合计203737.64元。至此,康先生奔波近4年的赔偿案终于了结。

  此案的主审法官称,康先生虽然与物业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又没有为康先生缴纳社会保险,但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是否缴纳职工的相关保险而免责。同时,法官建议,参加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以免将来遇到意外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关键词:合同,保险,工伤责任编辑:康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