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石家庄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石家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统筹负责市租赁平台运营管理,指导各县市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开展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工作。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组织管理以及具体服务事项。
凡在石家庄市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提供住房租赁居间、代理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市租赁平台进行开业报告按要求录入信息后,6个月内不从事网签操作的,其网签功能自动失效,重新申请后方可恢复。
各类经营主体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应当将房源信息上传至市租赁平台,经市租赁平台房源信息核验后由各类经营主体对外发布。有租赁交易系统的各类经营主体,应与市租赁平台对接,并将租赁住房房源上传至市租赁平台,经核验后对外发布。
各类经营主体对所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各类经营主体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已与市租赁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可直接推送住房租赁合同至市租赁平台,自动完成备案。
住房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7日内由经营主体通过市租赁平台进行更新。
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或推送至市租赁平台的住房租赁合同,平台自动完成备案,各类经营主体可登录市租赁平台下载打印《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
各类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相关操作,对房源和交易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县市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要联合发展改革、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监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的经营主体,县市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房源信息发布、合同网签功能,记入信用档案,并可将其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至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按照“新老划段”的原则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在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只备案不网签;本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河北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进行网签。(记者 杜岩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