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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6月15日起施行,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法律支撑

来源: 石家庄日报客户端  作者:王静
2022-06-09 1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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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犬管理是一项涉及群众安全、群众生活、城市管理、城市文明、城市环境等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规范和加强养犬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石家庄市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保护公民健康安全有着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将于6月15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为石家庄市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订,《条例》部分内容与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已经不相适应,亟须修订完善。为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体制机制,特别是通过法治途径有的放矢、有力有效解决好犬只管理--这一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城乡治理的难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关于养犬管理制度。《条例(修订)》明确,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并就免疫接种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条例(修订)》对重点管理区申请办理养犬证和办理程序、准养证更换、养犬登记的变更和注销、年检手续办理,以及一般管理区犬只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等相关内容作出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相关事宜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关于养犬行为规范。为了落实民法典和动物防疫法要求,《条例(修订)》中规定,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规定进行了细化。《条例(修订)》中增设了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条款。对犬只伤人后如何处理进行补充规定,增加“具体责任承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内容。同时,对狂犬病疫情防控的条款进行了准确表述。

  关于犬只收容、领养与经营。《条例(修订)》中在犬只留检场所条款中增加“收容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内容。增设对收留犬只如何处理、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和支持鼓励合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的规定。对从事犬只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规定进行细化,并明确规定“在一般管理区设立犬只交易场所,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达标、不扰民、方便交易等条件。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

  据石家庄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公安部门将把宣传贯彻《条例(修订)》纳入石家庄市普法教育和城市文明公益宣传之中,有针对性地提升市民文明养犬理念。

  据了解,今后我市将要建立健全养犬管理组织体系、养犬管理共治体系。在“犬患”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督导检查,重点查处和纠正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未拴绳、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将应用信息化手段,最大程度便利群众办理各项养犬业务,确保立法的效果在执法中充分体现。(记者 王静)

关键词:石家庄,养犬,条例责任编辑:朱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