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遏制“办证难”问题发生,近日,石家庄市印发《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工作方案》,通过加强部门联动、优化业务流程、推动信息共享等方式,为新建商品房项目提供“交房即交证”服务。该政策适用于石家庄市辖范围内所有新建商品房项目,依房屋买卖双方申请,启动“交房即交证”办证模式。
方案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税务、行政审批、数据资源管理等职能部门要沟通协作、工作联动,通过数据共享、流程优化,提升办事效率,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60个工作日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项目的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后应在约定交房日40个工作日前与业主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办证条件的项目,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工作目标。
石家庄市将新建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划分为房屋预售、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等3个阶段。房屋预售阶段,新建商品房达到预售条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预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自愿向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交房即交证”服务申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交房即交证”作为选择性条款,约定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积极推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实现预告登记网上申请和登记结果信息共享。
进入联合验收阶段,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要一次性形成同时满足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测绘成果资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和税务部门共享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测绘成果;开发企业应在约定交房前60个工作日前,将收房通知、办证申请、契税及维修资金缴存方式、提交材料期限等一并告知购房人;开发企业按照交房日期约定,及时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进入不动产登记阶段,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在交房日60个工作日前完成房屋竣工测绘及测绘成果入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项目的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资料齐全提出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首次登记。税务部门负责在约定交房日40个工作日前收取相关税费并向购房人出具完税凭证。住建部门负责在约定交房日40个工作日前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开发企业应及时组织业主准备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方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资料齐全后4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登记。开发企业向业主交房的同时交付个人《不动产权证书》。
为了保障“交房即交证”顺利落地实施,石家庄市将大力推进“一窗办事”,推动税收征管系统、房屋交易管理系统、登记系统接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在综合受理窗口统一收件后,申报材料自动分发至登记、房屋交易、税务等部门同步办理,办理结果实时反馈。同时,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不动产登记系统、网签系统、维修基金系统、缴税费系统以及水电气暖等服务单位互联共享,推行“提前进入、超前服务”新机制。(记者 任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