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
通 报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督促企业加快问题整改,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办。根据《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定期曝光工作机制》,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河北卓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交办,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卓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比对检测报告(ZWJC23B208B)中显示2023年2月19日7:53-10:59、13:05-15:27对某单位焙烧工序废气颗粒物进行采样,通过调阅被检测单位视频监控发现该单位在以上时间未开展检测采样,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问题。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57号,对河北卓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十万元整。
二、赵县易伦化工产品经营处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例类型: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5月31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赵县易伦化工产品经营处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该经营处院内露天堆放氯化钠(工业盐)约二百多吨,因连续降雨,雨水冲刷氯化钠形成的废水经院内南侧排水口排放至院外。经检测,该经营处院外排水口流出的废水总镉浓度为0.56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要求。
(二)查处情况
经查,赵县易伦化工产品经营处排放含镉废水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三、石家庄宝丽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例类型: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件来源:“双随机”系统任务
(一)案情简介
根据“双随机”系统任务,2023年4月28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宝丽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明确表明本项目产生的废油墨、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制版废水滤芯、显影液为危险废物。检查发现该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油墨袋未按照要求进行规范贮存。经称量,该单位沾染油墨的废纸箱及废油墨袋总重量共计1.6千克。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该单位积极配合检查,违法行为轻微并现场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将1.6千克危险废物及时登记,存入危险废物贮存间内规范贮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20年版)第八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七)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免予对该单位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教育。
四、河北欣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河北欣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XLKJ检字(2023)第03017号检测报告显示,检测取样时段为2023年3月1日10:00-14:00。经调查核实,被检测单位监控系统视频记录中,采样人员现场检测采样时间与检测报告检测取样时段严重不符,河北欣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20年版)序号157的规定,对河北欣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十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