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记者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马某用钉子扎车胎想偷盗,被发现后挥刀相抗变成抢劫,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和刘某(已作行政处罚)在阳泉市搭乘出租车去高速公路上偷盗。在距离石太高速阳泉服务区约500米处,马某下车独自步行至阳泉服务区南区,将一枚中空头尖的钉子插入停在服务区的一辆宝来轿车右后车胎上,后与刘某会合乘坐出租车尾随该车。
宝来轿车行驶至石太高速井陉西站以西约3公里处时,车右后车轮发生爆胎,马某趁车主下车更换备胎时,让刘某乘坐出租车到高速出口接应,自己下车进入宝来轿车的驾驶室内盗得魅族手机一部以及800余元后,被车主李某、黄某夫妻当场发现。二人在拦截马某时,马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进行抗拒。夫妻二人合力将马某控制并报警。在此过程中,李某被咬伤,李某、黄某手和腿多处软组织损伤。刘某在高速出口接应被告人马某未果后逃跑。经鉴定,马某盗窃的魅族手机价值640元。案发后,涉案魅族手机以及800元人民币已发还给被害人。
经审查,被告人马某,山西省阳泉市人。2005年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6个月;2015年犯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2017年再次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马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犯罪,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表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做出了具体处罚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然马某起初是偷盗,但在过程中其行为转化为抢劫,即原来不是抢劫罪,但因实施了特定的行为,而应按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因此,法院以抢劫罪对马某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