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新媒体集团  主办
当前位置: 石家庄发布

石家庄市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张霖
2019-01-05 09:00:31
分享:

  石家庄市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石裕工商行告﹝2018﹞ 079

  河北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网络传销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5年8月开始,你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销售产品为名,通过网络平台建立会员系统发展会员,以认购商品为条件,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利用高回报的奖励制度,引诱会员再度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构成金字塔式的网络化布局,形成上下线关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数量、变相交纳入门费和下线的团队业绩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牟取非法利益。同时你公司对“易血通”、“酵素”等食品的宣传中,存在预防和治疗疾病功效的用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对你公司从重处罚。

  我局对涉嫌组织策划传销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拟责令你公司停止组织策划传销和虚假宣传行为并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吊销河北松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没收网络传销违法所得35659846.03元;

  3、对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罚款1800000元;

  4、对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 0311-86578275

  石家庄市裕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关键词:工商局,行政处罚责任编辑: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