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如何保障学生在校安全?发生校园纠纷如何处理?负责学校安全的相关责任主体如何共同维护学生在学校的安全?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学校安全进行专门立法,我省现有的有关学校安全的规章制度也尚未形成体系,法律效力低,约束性不强。” 9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 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维护教师尊严,保护学生安全,解决学校后顾之忧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
学校直接面对学生,具体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并实施门卫、消防、食品、卫生、交通、特种设备、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条例》明确,中小学、幼儿园对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涉及学生安全的情况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或者幼儿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为确保集体活动安全,《条例》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订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学生家长不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
《条例》明确,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事故主管部门。
针对实践中多发的家校纠纷甚至“校闹”现象,《条例》规定,学生、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列举了不得有的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行为,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损毁学校设施、设备;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在学校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等行为。
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侮辱、殴打学生、教职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干扰事故处置和应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及时发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采取措施予以澄清,维护社会稳定。
处理欺凌暴力事件应保护当事人隐私
近年来,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对此,《条例》规定了防范和处置措施。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制定防止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发现有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害者,通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并及时调查处理;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预防和制止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一旦发现侵害学生人身权益行为以及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有危险性的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学校内发生的侵害学生、教职工人身、财产权益事件涉及隐私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学校有权惩戒有不良行为的学生
学生有不良行为,老师可不可以处罚学生,惩戒学生后被家长投诉怎么办?
近年来,学校不敢“管”学生,在诸多学校并不鲜见,让“惩戒”“体罚”变成了比较敏感的词。
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严密、不规范,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而且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
今后,这个问题将得到了解决。《条例》规定,针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比如,对不遵守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