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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应急响应期间原则上不再单双号限行

来源: 石家庄日报  作者:靳晓磊
2019-11-06 09: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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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石家庄市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其中规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原则上将不再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I级应急响应期间,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三级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市大气办合署办公。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污染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案》中规定,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3天(72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启动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8:00-18:00)。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必须严格按照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要求,统一发布预警信息,确保县级措施和市级措施相一致,原则上各县(市、区)不再自行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同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对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迅速开展绩效评级工作,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对未明确绩效分级的行业,结合实际制定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根据预测的AQI指数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因沙尘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范畴,不执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其中,Ⅱ级应急响应时,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根据AQI指数污染状况,原则上不再新增加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I级应急响应时,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三环路以内区域)、各县(市、区)城区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原则上不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

  《预案》中明确,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原则上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不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

  原则上,在满足减排比例的情况下,避免对涉民生和小微涉气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严禁简单粗暴“一刀切”式的停限产方式。

  重大民生工程、抢险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省大气办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经当地政府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再停工。

  《预案》中指出,当遇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经专家委员会会商、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可采取更加严格的临时性污染减排措施。

  此外,制定和实施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的正面鼓励清单制度。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立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通知》(冀环大气函〔2019〕1055号)要求,确定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正面清单。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工业企业和建设项目、绩效评级为A级工业企业和环保“领跑者”企业,确保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分类施策、区别对待,原则上,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外)。

关键词:石家庄,交通,应急响应责任编辑:解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