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的决定
(2023年4月25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规范工程围挡设置管理工作,提高围挡管理水平,提升省会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工程围挡设置管理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工程围挡,是指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民生保障、建筑外观装饰装修等工程设置的围护结构。
二、本决定适用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正定县所有工程围挡的设置管理。
三、坚持能不围挡就不围挡,能小围挡就小围挡,压缩围挡时间,提升围挡品质的原则,严格控制围挡设置的数量、面积和期限,实现减量、提升、美化的目标,最大限度减少围挡对交通秩序畅通、群众出行安全和城市形象的影响。
四、工程围挡设置实行备案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四横八纵”(市三环以内)及二环路沿线红线以内市政工程围挡备案。其它工程围挡的备案由相关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受备案时,应当对围挡设置标准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围挡设置标准的,不予备案。
抢修抢险的民生保障工程急需围挡施工的,可先行设置围挡施工,在设置围挡后24小时内补办围挡备案手续。其它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私自设置围挡。
五、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后,应当将有关信息与住房建设、行政审批、交通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共享。
六、工程围挡设置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围挡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执行。对于能够绿植围挡的,应当采用绿植围挡。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围挡的日常维护。
七、工程围挡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围挡信息,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围挡类型、设置期限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负责人及电话等信息。
拆迁中的工地应当设置围挡,对围挡设置期限、监督单位负责人及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拆迁完成后的土地在未开工建设前,应当及时进行简易美化绿化,不得地面裸露或简单用防尘网遮盖。
八、工程围挡设置时间不得超过工程的施工工期。未正式施工的工地,不得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展,及时调整缩小围挡的占地面积和围挡时间;不需要工程围挡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围挡。
九、围挡需要延期的,应当提供延期围挡依据,向原备案部门备案。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工的,按照“停工时长与延期时长一致”的原则延期。确因其它特殊情况办理延期的,需报市政府研究同意。
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四横八纵”(市三环以内)及二环路沿线红线以内市政工程围挡的日常执法工作。各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除市级管理范围以外的辖区内其它工程围挡的日常执法工作。对发现的围挡超期、破损等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整改。
十一、围挡设置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局属市政工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局属市政工地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重点交通工程、局属交通工程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要求做好所属工地围挡的设置管理工作;市园林局负责所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市轨道办负责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等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围挡的占用时间、长度、宽度及范围等进行审核。
市供电、供水、供热、燃气等单位负责做好各自工程建设、设施维修维护等围挡的规范管理、日常巡查检查。
十二、对于违反本决定设置工程围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十三、市政府应当依据本决定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切实规范工程围挡设置管理。
十四、其他县(市、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