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进入倒计时。试水期间,若热用户家暖气漏水被淹该咋办?本报“供暖热线”昨天接到了一位读者的来电反映。另外,针对一些商住楼或底商热用户来电咨询的各类“暖问题”,市供热管理中心给予了权威解答。如果您在供暖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拨打本报供暖热线96399、88629260、88629261咨询反映,我们会联系相关部门为您答疑解惑。
事件 二手房装修摘了暖气片试水被淹
供暖进入倒计时,省会不少小区都在陆续打压试水。前不久,读者张先生来电反映说:“我正在装修一套二手房,当时处于刮腻子阶段,就摘掉了装修户客厅的暖气片,谁知这期间供热公司打压试水,把装修户和楼下邻居家淹了,这责任谁负呢?”
张先生是一位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前段时间,他正在桥西区开达小区为一户居民翻修二手房,不成想,这期间供热公司打压试水了。“试水当天,家里没人装修。中午时分,我突然接到房主的电话,才知道家里跑水了。”张先生说,等他赶到时,客厅里都是积水,而漏水的“祸首”正是摘掉的客厅暖气片。
这时张先生才知道,供热公司已于两天前在小区里张贴了试水通知,“通知是10月16日贴的,18日试的水。不过,我确实没注意到。”张先生说,他记得装修前他已经关闭了入户的供暖阀门,咋住户家还会漏水呢?如今,就赔偿事宜,双方处于协商中。
记者昨天查阅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发现其第23条规定:“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三日通知热用户。”
对此,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若供热公司尽到了提醒义务,而热用户因没有看到通知等原因导致家中漏水,主要责任应由热用户承担,反之则由供热公司负责。
提醒 暖气试水打压时要“七注意”
为了确保今冬采暖期供热安全与稳定运行,目前,各大供热公司已经开始集中对暖气进行上水打压。几家大型供热公司昨天提醒,暖气试水打压期间,这些问题别忽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1.留意小区张贴的供热公司关于暖气试水的通知,注意打压试水的时间,打压试水那天家中要留人。如果无法留人应将联系人、联系电话告知邻居或供热公司,如遇到紧急情况可与之联系,采取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要对自家的暖气片、管道、阀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及时通知供热公司进行维修;楼道管道以及外部主管道一旦漏水,会影响居民家中的供热情况,发现后要立即向供热公司反映;管道接头处和放风阀尤其重要,一定要检查放风阀是否关严、是否漏水,可以用手摸一摸管道接头处和放风阀下面,暖气上水后居民可以打开放风阀,放掉空气,看看放风阀是否好用,如果无法拧动或已老化,及时找维修人员修复。
3.冷热运行时,用户千万不能私自改动暖气设备,更不要私自安装循环泵等,否则会给供热公司带来损失,同时也会影响自家暖气片正常开栓。
4.如果热运行或者刚供热时,出现暖气爆管的情况,可能是暖气本身的问题,也可能是压力太大导致,应及时报修,同时保护好现场,保留证据,等待供热公司的人员来查看。
5.没有分户的居民楼,在暖气试水前,顶层住户要将“顶层放风阀”关闭,在试水后,顶层用户配合供热公司,用放风阀将空气放出去。
6.如果不供热的话,地暖用户应利用放风阀将地热管道里的水放干净,防止气温过低导致管道里的水结冰,造成管道破裂。
7.停供用户一定要办理好停供手续,并与供热公司确认自家阀门已关闭,不再有存水,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答疑 关键字:商住楼
问题1:商住楼采暖费价格是多少?
在供暖问题的来电者中,有一些属于商住楼或底商的热用户,他们最为关心的还是今冬采暖费的价格,“我在市区有一套居民住宅,还有一套公寓楼,请问今冬取暖费的价格有变动吗?”
昨日,记者从市供热管理中心获悉,根据石发改价格【2018】864号《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主城区居民采暧价格,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2元。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扣减10%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得计入收费面积。
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费。2016年10月11日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暖费。
对于按面积收费的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仍按石发改价格【2015】47号文规定的“一个采暖期每建筑平方米31.00元”执行。
问题2:商住楼首次供暖谁交暖费?
这两天,有热用户反映,他去年购买了一套商住楼,并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前不久被通知领取新房钥匙,“交房时对方却要收取我们全额的取暖费,这合理吗?”
据悉,按照市发改委、住建局2016年联合下发的石发改价格【2016】979号《关于规范居民供热采暖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规定“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此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暖费。”此外,本文自发文之日(2016年10月1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上述《通知》中规定为“新建住宅首次供热的”,那么,新建商住楼是否也按这一规定执行?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关于规范居民供热采暖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只针对居民住宅楼,至于商住楼、公寓楼、底商等则不在这一规定范围内。
问题3:底商暖气不达标咋办?
新华区信达花园小区有底商来电咨询:她所在的底商临街,去年供暖期室温时常不达标,是否可以享受退费?
市供热管理中心王宏伟表示,按照《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4条规定:“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考虑到底商临街,对外经营,每天开门营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热量流失等,建议供热双方最好以合同方式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