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区赵女士咨询:我与前夫协议离婚时,我放弃了全部共同家产净身出户,约定女儿归我抚养,并提出不向前夫要一分钱抚养费,还写进了离婚协议书。现在,孩子该上高中了,日常开销增大,我的工资收入已不够抚养女儿,女儿去找爸爸,希望他资助高中第一年的生活费,没想到他答复说:离婚时,你妈早替你作主放弃让我出任何抚养费了,我现在还有别的孩子要养,一分钱也不会给你。我想了解的是,女儿可以起诉她爸爸,要求支付今后的抚养费吗?
法律帮办:《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赵女士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前夫不需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但该约定仅对他们二人产生约束力,并不妨碍赵女士的女儿向其父亲提出超出该离婚协议原约定的合理抚养费请求,故赵女士的女儿可以另行起诉,向其父亲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