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石家庄讯(通讯员贾丽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灵寿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强化领导,完善机制,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同时,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的理念,对移送审查起诉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注重犯罪事实的串并分析,及犯罪线索的横向和纵向联系,深挖其中可能隐藏的“恶势力”犯罪线索,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无死角、漏犯漏罪一个都不能少。
8月29日,由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闫某某、张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公开宣判,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采纳该案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公诉意见,同时对该院补充起诉的被告人辛某某两起漏罪依法予以判决认定。
经查明,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辛某某、陈某某等4人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其中,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辛某某均曾参与了以王某某(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他犯罪。在2017年实施新的犯罪之前,该4人就已经形成了较为紧密的犯罪关系。刑满释放后,该4人又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新的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的表现特征。
在该案的办理中,灵寿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深挖其中可能深藏的余罪漏罪。通过对案件的精查细审及串并分析,发现辛某某曾在以王某某(已判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参与了两起犯罪活动,但在该案审理期间,辛某某已因另外一起故意伤害案被执行刑罚,该判决显示对辛某某另案处理。但通过对辛某某的再次讯问及对其犯罪前科和释放证明的梳理分析,辛某某上述两起犯罪事实均未被依法判处。对辛某某该两起遗漏罪行的相关线索,他们第一时间调取相关证据并及时补充移送起诉。
8月22日,灵寿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等20余人进行了旁听。为保证庭审质量,出庭前,办案人员精心准备了出庭预案。庭审中,面对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进行了有理有据的从容应对,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历经4个多小时的庭审,最终,4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至两年半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