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初审。条例(草案)围绕有效提升排放达标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为规范对象,完善细化了预防控制、检验治理制度,对限行限用、标准管理、登记制度、达标排放、定期检验、监督抽测等作了规定。
据介绍,2012年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但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后,现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此,加强我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排气污染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
条例(草案)规定,在限行限用措施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通行等应急措施,明确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在排放标准方面,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依法决定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在监督抽测方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还可以会同公安交管部门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条例(草案)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