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家住农村的南某与初中同学刘某经过6年的爱情长跑,终于迈入婚姻的殿堂。一年后,随着南某和刘某的爱情结晶小刘恋的出生,在为两人带来精神上欢愉的同时,也给他们在经济上增添了许多忧愁。2013年3月,刘某为了生计以及女儿刘恋以后的前途着想,远赴深圳打工。2014年3月,南某和孩子刘恋赶到深圳,跟随丈夫刘某一起生活。后因南某在当地找不到合适工作,以及孩子在深圳上幼儿园花费较大等原因,2015年2月,南某带孩子返回老家,导致双方长期分居。2017年8月,南某以夫妻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刘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南某和刘某系自由恋爱,且在相恋多年后领证结婚,婚后感情基础较好。南某和刘某目前虽两地分居生活并已满两年,但并非夫妻感情不和导致,而系刘某长期在外打工所致,故南某请求与刘某离婚不符合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于是,法院依法驳回了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上述这一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得知,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并不能说明只要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根据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对于“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个规定,是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双方感情出现了问题,感情破裂,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导致的分居,并不是因为一方外出工作、出差、就学或者子女上学等问题导致的分居;其次,分居的时间长度及持续性,即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必须达到分居满两年(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第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第四,对于夫妻分居满两年,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实,如果庭审中被告对此否认,法院一般是很难进行认定的。因此,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真正符合《婚姻法》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要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南某与刘某系自由恋爱,有相当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育有一女,感情也尚好。南某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双方分开两地工作,夫妻间缺少沟通,导致隔阂产生,感情受到影响,双方实际并无大的矛盾产生,夫妻感情也未完全破裂。若双方加强沟通,互相关心、体贴,仍不失为一个和睦的家庭,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南某和刘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