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高先生咨询:我今年78岁了,有两个儿子,一个儿子在本地上班,一个儿子在北京上班,都没有与我居住在一起,我个人名下原有四套房产,其中两套分别过户给了两个儿子,但都与我居住的这套房产相距甚远,自从十年前我的老伴去世后,我曾向两个儿子提出找个新老伴儿,两个儿子明确提出反对,尤其是大儿子,从此不再理我。小儿子刚开始倒是给我找了一个保姆,但时间不长人家就不干了,为此,小儿子也与我吵了一架,声称他今后放弃对我的财产继承也不再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我只能一个人生活,目前我身体倒是没有问题,退休金也够花,但是由于两个儿子基本上不理我,我感到很孤独,我能要求他们对我进行精神赡养吗?另外,孙子、儿媳们对我有赡养义务吗?尤其是小儿子与他前妻离婚了,他前妻仍在我赠给他的房子住,对我有赡养义务吗?如果他们今后都与我断绝来往,我把财产留给大儿子,只要求大儿子出全部赡养费行吗?
法律帮办: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还应包括精神方面的内容。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努力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真正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一般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时,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则无法承担赡养责任。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且本人需要赡养。当老年人仍有其他子女在世且有赡养能力时,则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的赡养具有协助义务。当其妻子、丈夫去世后,由于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他们的姻亲关系不复存在,女婿、儿媳有权选择是否赡养岳父母、公婆,不能强令他们承担。
赡养并不以继承为前提,放弃继承权子女也仍需履行赡养义务。继承和赡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继承遗产是一项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一种义务,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予以免除。继承财产的多少也不能影响赡养义务的履行。
赡养费是赡养方式的一种,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自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的抚养程度来衡量赡养义务的多少。父母若只想要求某一子女承担赡养费,也只能要求他给付应承担的份额。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具体到高先生所说的情况,高先生的两个儿子对高先生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还应包括精神方面的内容。由于他的两个儿子健在且有赡养能力,故其孙子们当前对其没有赡养义务,其大儿媳应当协助其大儿子履行赡养义务,而其小儿子的前妻则对其无任何义务。即便高先生的小儿子放弃继承高先生的财产,对其仍有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