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卫生许可不得供水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开展供水业务。日前,省政府下发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对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消毒产品、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管理、供水水质等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和水源选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备周围保持良好卫生状况,地面平整硬化,具有废水排放设施。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与周围的畜禽饲养场所、公共厕所和垃圾堆放处理场所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的距离应当在十米以上。(记者 王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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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饮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