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河桥社区联合宿舍危陋房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 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77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运河桥社区联合宿舍危陋房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 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方案》的相关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联系地址:项目现场办公室(沿西街与石纺路交叉口东南角) 联系电话:15369168721 15369168373 15369168639 附:《运河桥社区联合宿舍危陋房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4年4月14日
运河桥社区联合宿舍危陋房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改造等8个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批复》(石政函【2012】3号),对长安区运河桥社区联合宿舍危陋房改建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征收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四)《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8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6号)。 二、征收批准文件 (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改造等8个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批复(石政函【2012】3号); (二)石家庄市发改委出具的《关于运河桥社区联合宿舍危陋房改建项目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石发改函证【2012】44号); (三)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表》(规划条件编号GHTJ2012116号)、项目编号:CA2012182YD001及项目用地红线图、用于征收规划总平面图; (四)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运河桥社区联合宿舍危陋房改建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房征函【2012】第28号)。 三、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对运河桥社区联合宿舍危陋房改建项目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征收范围:东至小沿村旧城改造项目,西至胜利大街,南至石纺路,北至北二环。 四、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六、评估机构 根据《石家庄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确定。 七、房屋征收实施时间及签协议期限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实施房屋征收;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90日(含90日)内为签协议期限。 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 1、被征收房屋 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7418元/㎡;成套平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9709元/㎡;非成套平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9561元/㎡。 2、产权调换房屋 改建区域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成套高层楼房,预评估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7050元/㎡。 (三)公摊补助 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成套多层楼房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成套平房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2512;非成套平房套型公摊补助系数为0.2617。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改建区域产权调换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套型公摊补助系数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配套设施等因素评估确定(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等因素评估确定。 3、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五)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电器迁移费+搬迁奖励+其他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发1次;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一次性计发12个月;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计发1次;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1次;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100元,计发1次。 2、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实施房屋征收后,以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45日内(含4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实施房屋征收后,以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46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实施房屋征收后,以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4)、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多层楼房以单元为单位;平房以排为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实施房屋征收后,以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套)奖励10000元。 凡在上述规定的奖励时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将不再给予奖励。 3、选择货币补偿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六)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 等价调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按等价调换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 产权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产权调换房屋市场平均价格(不计楼层价格)。 3、产权调换房屋位置 改建项目规划区域内住宅 4、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5、其他补偿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发2次;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自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元计发,产权调换过渡期限36个月,首次计发12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后过渡期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计发2次;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计发2次;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迁移费:每台100元,计发2次。 6、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实施房屋征收后,以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0元/㎡; (2)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1日至45日内(含45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实施房屋征收后,以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3)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46日至60日内(含6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实施房屋征收后,以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50元/㎡; (4)自选房通告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多层楼房以单元为单位;平房以排为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实施房屋征收后,以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套)奖励10000元。 凡在上述规定的奖励时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将不再给予奖励。 7、产权调换奖励办法 为保障广大居民利益,妥善安置被征收居民,合理分配房源,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时,遵循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的“选房原则”。 (1)改建项目规划区域内住宅楼 超出等价面积20㎡以内(含20㎡)的,按平均优惠价2300元/㎡±楼层差价计算;超出等价面积20㎡以上至30㎡(含30㎡),按平均价优惠价3680元/㎡±楼层差价计算;超出等价面积30㎡以上不可分割的面积,按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7050元/㎡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在规定的优惠期限内自愿一次性结清房屋差价款的,超出等价调换面积部分每平方米优惠600元。 凡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且未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搬家及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将再在给予上述奖励。 九、费用结算 1、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燃气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办理完毕交房手续后10日内,所有征收补偿费用经审核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同时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收回。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楼需要交纳的房屋差价款,可在产权调换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纳(不享受一次性结清超出等价调换面积给予的每平方米600元优惠)。 十、其他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改建区域产权调换高层住宅楼的,自发布产权调换房屋交房通告之日起免收一年物业管理费,一年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 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办理征收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非产权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产权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产权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委托的需公证处公证; 5、如涉及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凡单套房屋涉及权属为多人共有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为多人共有的,按单套房屋予以安置,不允许分套安置补偿); 6、产权人已故的,需提交由合法机关出具的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所有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十三、特殊困难群体审查标准、条件、补偿 本项目本着和谐征收,照顾于民的原则,特殊困难群体经辖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审核认定后,按照相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十四、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 (1)建筑类型 钢筋砼剪力墙结构; (2)建筑层高,具体层数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3)室内装修标注 1、分户门:普通安全门; 2、内门:普通胶合板门; 3、窗:塑钢中空玻璃窗; 4、内墙面:卧室、客厅内墙面刷内墙涂料;厨房、卫生间内墙面瓷砖; 5、顶棚:刷内墙涂料; 6、地面:厨卫地面铺瓷砖,其余全部为水泥砂浆地面; 7、厨卫:厨房内预留一只取水龙头,安装一只洗菜盆。每个卫生间预留一只取水龙头,安装一只洗手盆,安装一个坐便器,暗卫生间设排风道; 8、阳台:塑钢窗封闭; 9、采暖:集中供热,分户控制,预留分户计量表位; 10、燃气:天然气管网供气,分户计量; 11、供水:市政管网加压供水,分户计量; 12、排水:材料采用PVC管材; 13、供电:一户一表,照明、插座、空调分路设置,照明采用普通白炽灯泡; 14、电话:预留有线电话插座; 15、电视:预留有线电视插座; 16、网络:分户预留宽带网络接口; (4)公共部位 1、外墙面:刷外墙涂料; 2、楼梯间:水泥压光地面,墙面、顶面为混合砂浆,刷白色内墙涂料;铁楼梯栏杆安装扶手; 3、单元门:设楼宇对讲系统; 4、电梯:品牌电梯; 5、道路:小区道路采用混凝土路面,便道采用便道砖。 (5)其他 其他未说明部位均按国家规范或相关规范要求设置。 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
关键词:征收,房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