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部队单独两孩政策落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军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并经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三款修改为:“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予以批复。” |
关键词:单独两孩,部队 |
责任编辑:解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