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异的环保权力背后是失落的环境利益
朱昌俊(四川成都) 近三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5宗重大环保系统受贿个案及窝案,究竟环保部门哪些工作环节易滋生“权力寻租”呢?从这15宗案件中看到,行贿动机多与获取排污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有关,行贿金额总数最高可至数十万元。(7月27日《南方都市报》) 早在2009年,就有媒体专题报道指出,“随着近年来环保部门地位提升,权力凸显,环保系统已成为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新领域,特别是环评领域,已成为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高危地带”。相关数据显示,2002年至2008年6月,22个省区市环保部门有487人被立案查处,且案件数和涉案人数逐年上升。 媒体所列举的环保部门权力寻租大致可分为几类:为办理环评等审批手续而行贿;为减免行政处罚;为顺利通过年审行贿;为拿到废水处理站等项目而行贿。无论是在环评还是在行政处罚上,乃至项目审批上,环保部门都享有可被用来寻租的权力,其对应的显然是未被严格约束的环保自由裁量权。抛开技术层面的失范,环保领域的腐败,在根本上仍应归咎于环保部门权力与环保公众权利生长的失衡。 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另一端是公众监督权利的式微。当环保监督、标准、环评都被集中于缺乏外部参与的环保部门手中,民众在监督上困难重重,举报上有心无力。如此封闭化的环保权力配置状态,环保部门所存在的寻租空间就可见一斑。 环保腐败发生率的提升与环保部门扩权的步伐几乎同步出现,其背后所凸显的常见治理悖论更需被正视。面对严峻的环保形势,加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规格,这并无问题。但扩权的同时,如果不能辅以精细化的权力约束规则,则很可能背道而驰。事实上,类似的治理思路并不新鲜,往往谈到某个治理难题,提升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力几乎成了“万金油式”的应对之道,但对增加的权力该如何被关进笼子,以保障扩大的权力完全服务于治理的需求,却往往被忽视。 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来,扩权步伐往往先于法律法规的修订,使得一部分权力处于真空之中;二来,过度迷恋增加部门权力来提升治理效率,这种方式要想见效所需具备的前提是,增加的权力是被制衡的。就拿环保治理来说,它固然需要提升环保部门的执法威严与规格,但之于环保,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并以此来监督环保部门的权力,更不可少。 在公众监督意识与意愿勃兴的年代,任何领域的治理,如果只注重部门扩权,而将公民的权利保障弃之不顾,不过是对传统的以权力为唯一驱动的治理模式的抱残守缺,环保领域的腐败再次道出这样的常识。就一些环保治理成功国家的案例来看,民众的环保权利指数才更应该被视为是环保力度的标志。相关环保法律的修订与环保权力的配置,都不应该忽视这样的治理视角。 |
关键词:权力,环保,变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