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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寿命不少于50年”仍然像一个理想

来源: 石家庄新闻网 作者: 2014-08-07 08: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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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传涛(山东济南)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纪念性建筑和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工程主体结构必须可靠耐久,保证建筑物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全省要以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为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要在正常设防标准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计。(8月6日《大众日报》)

  说到建筑寿命,似乎与我泱泱大国的地位严重不匹配,就像是一壶永远开不了的水,只要拎起来,就是献丑。英国建筑的平均寿命达到132年,法国的建筑寿命是102年,美国的建筑寿命是74年,就连地震多发国日本的建筑寿命都超过了60年。而我国却只有25-30年,很多建筑早早进入“质量报复周期”,最明显的例子是,浙江奉化居民楼的“粉末性骨折”。

  提及建筑寿命,总有一些笑话浮现在我们的脑海:我们的房屋产权写明了70年,可是中国的建筑寿命却只有二三十年,现实中,许多人的房贷都要还30年……山东省出台规定的立意和初衷是好的,如果规定能够落实,建筑寿命可能会提高至少20年,对房奴而言,这是值得欣慰的利好消息。

  可是,建筑寿命能够随着一个政府规定的出台而延长吗?首要的问题是,建筑寿命50年以上的规定,我国早已有之。2005年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一般性建筑耐久年限为50-100年。当然,进步之处在于,山东省的该项规定细化了许多操作程序,强化了设计、建筑施工及监理各方的责任,也细化了验收、保修的一些内容。但是,建筑寿命50年的问题,在当下仍然是一个理想。

  一者,房屋寿命50年,仍然没有和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产权及房屋产权这两个“70年”实现挂钩。即便所有的建筑商都遵守了,老百姓住在自家的房子里仍然会有危险感,既担心家人的生存安危,也担心自己的房屋仅仅留下一本房产证。既然要延长建筑寿命,为何不更专业一些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的两个“70年”挂钩?

  二者,必须要承认的是,中国建筑“折寿”在很大程度上当归结为拆迁。在GDP至上的当下,地方政府往往通过无敌的拆迁助推土地财政的实现。政府获得土地出让金,才是永远的硬道理。于是,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地标性建筑被爆破,有的甚至只有十几年,有的甚至还完好无损。显然,挡住拆迁也是建筑延长寿命的最重要手段。

  我们能够看到地方政府在这样一项规定中的善意,但延长我国建筑寿命显然不是一个文件、一个规定就能做到的。这既需要所有与建筑有关的从业人员以诚信为本,提高质量、规避种种潜规则,还需要地方政府加大监督,更需要地方政府放弃“拆迁就是生产力”的故有思维。

关键词:寿命,建筑,理想

责任编辑:田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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