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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必须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季然 赵小茜 2014-08-09 15: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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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公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2.不执行明码标价的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3.构成价格欺诈的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构成价格垄断的

  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物价局近期将开展巡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不认真执行服务价格公示制度的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视情况给予提醒告诫、责令改正、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58,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关键词:河北,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公示

责任编辑:郭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