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新版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一户一个停车位
本报讯(记者宋钧)昨日,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局获悉,我市已正式启用2014版《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住宅类基准指标为1(即1户配建一个停车位),停车配建指标整体提高。 据市城乡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原有的《停车配建指标》是2002年制定的,已经使用了十年。但2002年—2011年末,石家庄市区机动车由10万辆增长到50万辆,2013年末小汽车达到62万辆,小汽车百户拥有率由8辆增至38辆,机动车增长线一路攀升,现状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因此对我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进行再次修订,势在必行。 近期新修订的标准结合了6城市的经验(天津、南京、广州、郑州、沈阳、宁波),多次的部门意见征询与反馈、通过了专家评审,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已开始启用。 市城乡规划局对停车配建标准进行的调整内容为:停车配建指标整体提高,住宅类基准指标为1(即1户配建一个停车位)。进一步提高了住宅类大户型停车配建标准,90~140平方米提高到1泊位/户,140~200平方米提高到1.5泊位/户,大于200平方米提高到2.0泊位/户,另外又进一步适当提高了商业、办公、市级影剧院、会议中心等建筑的配建指标。 同时,实行差别化停车标准。特殊地段:对高强度开发建筑物,要求配建的车位数不得超过路网富余能力对应的车位数量,通过短缺停车优化交通出行方式;中心区:商业、办公、餐饮、娱乐、文体、酒店宾馆、游览场所等10类建筑,停车配建指标设定上、下限管理,既保证合理的停车供应,又避免中心区对机动车的过度吸引;中心区以外:各类建筑规定最低配建指标;住宅类项目:属于刚性需求,需要优先保证,各区只设定下限管理。 在此基础上,此次修订增加补充规定,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指标设置停车场(库);保障性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一般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5%,其他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得超过20%;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
关键词:停车位,城乡规划,停车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