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变化很明显
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记者注意到,新《安全生产法》织起安全生产的“高压线”,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同时,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地位。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 “新安法”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让执法人员感觉“腰杆”更硬了。把离企业最近的乡镇纳入监管体系,就好像“让猫守在老鼠洞口”,监管效果也必将更加明显。 “新安法”还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一般责任事故,对生产企业单位最低罚款20万元,最高罚款50万元。 |
关键词: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法 |
责任编辑:段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