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士兵搞个体经营 3年内享税收优惠
1月2日记者获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2月底前接收完毕 此次退役士兵接收对象包括义务兵和士官。其中,义务兵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是指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15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接收时间。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接收时间。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通知》规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接收。服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由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由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因其他特殊情况,需易地安置的,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对跨省(区、市)或设区市易地安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再就业优惠 根据《通知》,各地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按标准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调整完善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入伍前已被高等院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和省再就业优惠政策。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1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不纳入安排工作范围 按照《通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中,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2005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非农业优待安置证》的,不能享受原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直招士官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以其他方式退出现役的,不能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且本人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可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要求复学的,准予复学,毕业后不得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退役士兵已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不能纳入政府安排工作范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拒不服从政府安排,视为放弃安排工作 《通知》提出,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接收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退役士兵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拒绝接收、接收后不安排工作岗位或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单位,由当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止为其单位办理干部、工人调动和招聘、招工手续;对企业按照涉及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
关键词:河北省,退役,士兵,个体经营,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