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俏夕阳》著作权案成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本报讯(记者 冯月静)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省高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两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1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1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包含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侵害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纠纷等多个方面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其中有2个更为典型,分别是:张旭龙与杨健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范锦才与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等《俏夕阳》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等。 2002年1月,张旭龙设计了“盘子·女人·坊PWSPHOTO盘子图形”(以下简称“盘子女人坊”)商标标识,但未进行商标注册。张旭龙将该商标标识先后在有关摄影企业及广告宣传中广泛使用。2003年3月,张旭龙授权曾子玲使用此商标标识。2005年6月,曾子玲的父亲曾乐安将“盘子女人坊”注册为商标。曾乐安获得商标注册后,授权杨健使用该商标,杨健以此商标与全国多家公司签订加盟合同,该品牌在杨健手中逐渐做大做强。2008年4月,张旭龙对曾乐安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2010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曾乐安“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使用权,但之后杨健等仍继续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旭龙享有“盘子女人坊”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具有排他的独占性,其商标权应依法得到保护。杨健等抢注并使用该商标,侵害了张旭龙的商标权。故判决杨健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范锦才早年开始致力于皮影舞蹈《俏夕阳》的创作,皮影舞蹈《俏夕阳》获得成功后,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王金霞在未取得创作人范锦才同意的情况下,多次组织到全国各地进行商业性演出。范锦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范锦才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为舞蹈作品《俏夕阳》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王金霞作为演出组织者及表演者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范锦才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多次进行商演,侵害了范锦才对《俏夕阳》舞蹈作品的著作权。故判决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金霞停止侵权,并赔偿范锦才相关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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