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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最高罚300万元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崔虹 2015-05-30 1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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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的该《条例》结合《反垄断法》对利用优势地位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价格行为:强制或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崔虹)

关键词:价格,垄断,罚款

责任编辑:郭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