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三起农民工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指派法律部长为31名农民工讨薪 灵寿县孙某、刘某等31名农民工于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期间,受雇于杨某,在杨某承包的某工地干活,并约定了工资支付标准。工程完工后,孙某等人多次向杨某讨要工钱,但杨以各种借口不予以支付。2014年临近年关,孙某等怀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了市总工会求助。 经市总工会调查了解,杨某的上级包工头许某早已将全部工程款包括人工费支付给了杨某,杨某对拖欠31人共计53575.5元工资不否认,但以该工程赔钱、没钱支付为由不支付。调解无效后,经31人同意,市总工会指派法律部部长孙书平为他们担任代理,与法律援助团团员闫金红律师一起帮助农民工进行案件诉讼,并于今年3月11日向灵寿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月24日灵寿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做出判决,判杨某支付孙某等3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53575.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39元。 今年以来,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团共受理职工维权案件19件,通过调解、出庭代理等法律援助方式办结13件。6月10日,市总工会就近期办结的三起农民工维权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农民工遇工伤调解人员来帮忙 今年5月初,平山县农民工焦某和妻子一起拿着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等书面材料,向市总工会反映工伤待遇得不到落实的问题。 焦某于2012年7月到某服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后该公司派遣焦某到某铝合金公司做清铲工作,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期间,焦某在装卸设备时右手被叉车挤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到现在,他不但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还垫付了工伤复查费和鉴定费共计924元。 市总工会启动职工劳动争议调解程序,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先后与服务公司、铝合金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 5月28日,市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庭调解焦某工伤待遇一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本案中涉及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消除了双方存在的法律盲点,表示就工伤待遇来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是由单位申请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但服务公司应支付就业补助金,且作为实际用人单位的铝合金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焦某与两家单位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服务公司为焦某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服务公司为焦某报销工伤复查费和鉴定费924元。服务公司与铝合金公司共支付给焦某就业补助金14551元,经济补偿金和待岗生活费5000元等。 调解后,很快焦某拿到了5000元的补偿金。 工伤没有伤残等级启动调解程序 平山县农民工崔某于2013年10月到某服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后服务公司派遣崔某到某铝合金公司工作,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4年8月16日,崔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无伤残等级。崔某不明白的是,自己受的是工伤,为什么单位连补偿都没有? 市总工会法律部的工作人员对此案件进行了多次研究,认为:崔某工伤虽然没有伤残等级,但应该有待岗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于是决定启动职工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5月28日,市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庭调解崔某工伤补偿一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关系;由服务公司和铝合金公司共同支付给崔某经济补偿金和待岗生活费共计2000元。在各自履行完本协议相应义务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不再存有任何劳动和经济纠纷。 崔某于近期拿到了2000元补偿金。(记者 戴丽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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