抡铁锤抢劫足疗店 精神分裂症患者被判十一年
近日,石家庄市新华法院审结一起精神分裂症患者抢劫案,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随身携带铁锤窜至石家庄市新华区某足疗店内,对该店内的服务员曹某某等进行言语威胁,实施抢劫,并用随身携带的铁锤将服务员曹某某头部砸伤,后逃跑。经鉴定曹某某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家人向公安机关提交李某某以往就医治疗等书面材料,公安机关特就案发时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委托河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案发时被告人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被告人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石家庄市新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携带凶器,以暴力手段威胁他人、索要钱财,致一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就量刑情节,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至今未能得到赔偿。另,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行为手段、主观恶性、行为后果及社会危害性,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减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冯月静 曹江红丁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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