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院公布8起惩治“老赖”案例
昨日,本报刊登了《着急回家想买机票坐高铁却遭拒载这才发现自己因“老赖”上了失信黑名单》一消息后,一些省会市民纷纷叫好,大家一致认为:“这些老赖该好好惩治惩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裁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老赖”如果总欠账不还,不仅不能坐高铁、飞机,还不能旅游、度假,住星级宾馆、酒店,购买非经营性必需车辆等,并且还会被判刑。昨日,省法院专门召开全省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并公布8起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冯月静 通讯员 李广 新闻发布 “老赖”抗拒执行被判刑仍不能免除偿债义务 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徐茂明表示,截至今年6月30日,全省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案件共计629案661人,其中许多案件在移交过程中被执行人就积极主动履行了义务,最终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实际判处的此类犯罪共计54案57人,占全国专项行动实际判处案件数的6.7%。 同时,省法院从专项行动判处的案件中挑选出8个典型案例进行公布。这8个案例,从案件类型上来看,有6件属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1件属于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有1件属于构成妨害公务罪。 典型案例 黄孟星有钱拒不执行判决被判6个月 2004年1月18日,望都县法院判决黄孟星给付曹德强建筑工程欠款46000元及相应利息。但黄孟星一直未执行裁决。经法院查明:黄孟星夫妇有一套约400平方米门脸。同时黄孟星之妻栗会君名下初次登记有五菱面包车一辆。并且2010年12月9日,栗会君存入其名下账户人民币50000元。另外黄孟星夫妻经营一家超市,获得不菲的收入。 2004年3月12日、2004年6月11日、2005年9月16日,黄孟星因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三次被望都县法院司法拘留,但其一直拒不履行。2015年1月15日,望都县法院判决黄孟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起诉后牛建生才履行赔偿协议被判一年缓刑两年 牛建生在2011年9月30日承揽焊接汽车油箱服务时,其雇用人员对油箱进行焊接时致使油箱爆炸起火,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尚义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牛建生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共计523105.47元,牛建生不服上诉,后张家口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尚义县法院向牛建生依法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其一处房产。牛建生先后履行了5000元和15000元后,剩余部分拒不履行,但其仍在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归还房贷40325元,并撕毁法院封条,破锁进门强行装修入住。且牛建生多年来经营修理部有可观的经济收入。 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因起诉后牛建生认罪态度较好,并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2015年3月30日尚义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牛建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杨佐军拖欠工资转移资产被判一年零二个月 杨佐军拖欠七名工人工资共计58506元,青龙县法院2012年5月16日判决杨佐军履行给付工资58506元,之前还依法扣押了杨佐军所有并使用的搅拌机2台、提升机2台、抻筋机1台。但后来执行人员发现扣押的机器均被杨佐军转移,且杨佐军外逃下落不明。2014年5月15日杨佐军被青龙县公安局抓获,案件后来起诉至卢龙县法院,2015年3月24日卢龙县法院判处杨佐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杨建锋威胁阻碍案件执行被判十一个月 原告翟某与被告杨建锋宅基地纠纷一案,柏乡县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干涉原告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判决生效后,由于杨建锋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向其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杨建锋立即停止侵害。但杨建锋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法院多次传唤仍拒不到庭,经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研究后决定对其拘留15天。 2013年11月23日,柏乡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于增旗等人到杨建锋家,对其执行司法拘留。但杨建锋及其家人进行阻挠,推搡工作人员,扬言放狗进行威胁,并将警用面包车脚踏板蹬坏,致使于增旗的左手第四指末节指骨骨折。经鉴定,于增旗的伤系轻微伤。经临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建锋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杨建锋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杨建锋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赵银擅自出售被查封车辆后达成和解被判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8月16日,因万全县方圆铸业有限公司与赵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万全县法院对赵银名下的一辆小轿车予以查封。后万全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赵银给付万全县方圆铸业有限公司欠款41000元。同年8月23日,赵银擅自将该车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他人,后赵银全家搬迁,下落不明,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赵银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2015年2月26日,万全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李永强宁可支付高额律师费也不执行判决被判一年零三个月 李某与李永强双方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2年6月7日邢台市中院作出民事终审判决书,判决李永强于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63290.1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李永强一直逃避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邢台中院向被执行人李永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李永强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间,还支付高额律师费用,甚至在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对其所用的铲车采取扣押措施后,仍未支付给申请人费用,致使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李某家庭生活困难。 后该案进入刑事追责程序,邢台县法院2014年12月2日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永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张文华擅自出售被查封铁矿石被判一年零六个月 张文华拖欠王某借款、油款,宽城满族自治县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其进行偿还。申请人王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执行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张文华做工作,但其拒绝履行义务。虽期间两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张文华也未履行和解协议。2013年11月27日,法院将张文华的6000吨铁矿石予以查封,要求其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或出售查封标的物。但2014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文华的合伙人陈立军偷运矿石,佳润矿业公司工作人员殷鑫发现后开车拦截,张文华与殷鑫发生争执,张文华击打殷鑫头部,致其受伤。被执行人张文华将查封物予以变卖,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后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2015年2月6日,宽城满族自治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文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高吉林拒不执行判决且转移财产因最终和解免予刑事处罚 高吉林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容城县法院。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十六万元债权及孳息归刘某某所有;高吉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某经济帮助二万元。2013年6月8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增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万元分红型保险中的二万元及其分红收益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依据上述判决于2013年10月18日向容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高吉林以不服判决为由,拒不执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高吉林于2012年12月4日收取十万元债权,于2013年1月18日支取分红型保险保金三万元,支取储存生息红利及利息1514.74元,并转移。 后案件进入刑事追责程序,高吉林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义务,具有悔罪表现,故容城县法院以高吉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关键词:法院,老赖,惩治,偿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