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城网石家庄频道欢迎您
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石家庄频道>>河北

地下管廊纳入规划 “马路拉链”问题有解啦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冯月静 2015-08-29 09:33:51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本报讯(记者 冯月静)《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关于城市地下管网方面的条例,标志着我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

  为解决“马路拉链”问题,《条例》强调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条例》对综合管廊建设作了专章规定,这也是省级立法在全国的首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推进综合管廊建设。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条例》还提出,城市规划建设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城市成片改造旧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综合管廊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通过租赁或者购买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摊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

  同时,针对城市地下管线老化、腐蚀、失修、超期超负荷运行问题仍较为普遍的情况,《条例》规定,要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

  9月1日后,省住建厅将督导各市严格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大力推进地下管网普查,建立地下管网综合管理系统。同时,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等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关键词:地下管,规划,城市建设

责任编辑:刘俐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