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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检察院“五项举措”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

来源:长城网 作者: 2015-10-22 15: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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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井陉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作用积极有效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意见》及孟建柱、赵克志同志批示精神,采取五举措,服务美丽井陉建设。

  严厉打击“四类职务犯罪”

  一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之便,贪赃枉法、受贿索贿等犯罪案件;二要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实体经济组织生产停产、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三要依法严厉打击发生在企业内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办理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四要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及专利、销售侵权复制品、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切实加强“四个监督重点”

  一要积极开展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二要认真审查企业不服刑事裁判的申诉,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三要加强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申诉的监督;四要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对经济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多头执法、随意执法和不规范执法,以及滥收、滥罚、强制摊派等违法行为的监督。

  积极完善“四项企业服务”

  一要对区内重点企业组织摸底,建立检企联系平台,并定期召开联席会,及时解决实体经济组织的合理合法诉求;二要深入开展入企帮扶活动,不定期深入企业组织走访,宣传法律知识,促进实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合法竞争;三要积极推动和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四要深入开展防范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充分发挥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功能作用,推行廉洁准入制。

  慎重处理“四种涉企案件”

  一要慎重处理企业反映问题不确实的案件;二要严格执行高检院、省院有关精神要求,慎重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三要慎重处理侵犯企业职工利益的犯罪案件,坚决防止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引发;四要慎重处理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时刻做到“四个严禁行为”

  检察干警在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执法办案中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检察人员的各项纪律和禁止性规定,一是不得以权谋私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不得隐瞒、包庇违法犯罪行为;三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是不得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让检察机关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保护者、服务者和促进者。(陈珺)

关键词:检察院,新常态,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解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