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广场舞大妈”跳舞要看时间了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出台《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其中明确城市绿化广场上严禁甩鞭子、打陀螺等威胁人身安全的活动,并规定了使用音响伴奏器材跳广场舞、练健身操、唱歌(戏)以及操作乐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时间严格控制在7∶00-11∶00和15∶00-21∶00之间,声音不得高于60分贝。 广场舞音量不能超过60分贝 《规定》明确进入城市绿化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禁止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禁止封建迷信、赌博、乞讨、卖艺等活动;禁止擅自散发广告、传单等宣传品;禁止擅自设置经营摊点,兜售商品,店外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禁止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禁止向广场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禁止甩鞭子、打陀螺等威胁人身安全的活动。 石市还明确指出,使用音响伴奏器材跳广场舞、练健身操、唱歌(戏)以及操作乐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时间严格控制在7∶00-11∶00和15∶00-21∶00之间,声音不得高于60分贝。并明确指出进入城市绿化广场不能携带宠物进入;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不能擅自进入广场行驶或停放。 绿化广场不允许举办商业活动 石市提出,临时使用城市绿化广场,不允许举办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公益性活动须经所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举办公益活动应向广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审批。举办公益活动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广场管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所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批准使用城市绿化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经批准使用城市绿化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广场管理单位的管理。活动结束后清理现场,保持广场容貌整洁完好。(记者 冯月静) |
关键词:广场舞,时间,音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