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供暖期间 为何不退取暖费
取暖费分文不差交给了供热部门,可家中暖气未能如约而至。近日,邯郸市家和小区因为庭院管道改造,导致供暖日期受到影响,供热部门不仅没有表示歉意,还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多收的取暖费用。 邯郸市家和小区分为南北两个住宅区,共1000多户居民。据王先生等人介绍,由供热部门负责的小区庭院供暖管道改造工程直到18日才结束,随后不知何故又进行了返工。21日好不容易盼来暖气,却仅有一丝热意,只有借助空调或电暖器才能抵御严寒,小孩子被冻得生了病。当他们讨要说法时,供热部门却拒绝退还相应天数的取暖费用。 昨日上午,记者就小区的供暖问题采访了供热部门邯郸市兴发供热有限公司,一位李姓负责人解释说,家和小区供暖管道数年前就出现了漏水等问题,为保障正常供暖,经与开发商等多个单位协商,他们主要负责庭院管道的改造。11月15日之前,所有管道改造完毕,15日至17日,小区陆续开始供暖。 在此期间,部分供暖管道进入单元楼的部位出现故障,工人们只好进行维修。截至19日,小区已基本恢复供暖。至于部分居民称家中暖气温度偏低,既有家中取暖构造不合理,管道堵塞等原因,也与热电厂供暖机组出现临时性故障,以及近期大幅度降温有关。 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只要连续24小时无法正常供暖,或者居民家中温度达不到18摄氏度(邯郸市标准为16摄氏度),供热部门在供暖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需要向用户退还相应天数的取暖费。 邯郸市兴发供热有限公司之所以没有明确答复退还“家和小区”用户取暖费,是因为造成无法正常供暖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利益,不能将所有损失算在一家单位头上,应该由市政府协调解决退费问题。 进入冬季供暖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邯郸市多个小区的居民饱受暖气不热之苦。那么,没有得到正常供暖的居民,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 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孙广林律师认为,省、市制定的“供热条例”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既是合同约定关系,又是服务提供与消费关系,双方产生的纠纷适用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 按照“谁收费谁担责”的法律原则,如果居民可以证实属于供热部门原因,导致居民无法正常取暖,或暖气温度达不到省、市规定标准,供热部门除了退还未供暖期间取暖费外,还要视情况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如家中使用空调产生的电费,或在特定情况下,用户因为暖气不热被冻病等。这些赔偿虽然取证麻烦,但也是居民的权利。(记者 王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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