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大盗”入室盗窃19起 被判5年7个月
新年伊始,井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为吸毒当了“阳台大盗”的被告人阿甲(化名)因19起入室盗窃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57867元。 被告人阿甲,男,42岁,四川省雷波县人。据阿甲供述,他吸毒上瘾,没钱买毒品,就想到在小区攀爬居民楼偷东西。在老家时阿甲经常爬山挖草药,所以有一定的攀爬能力,他选择的都是没有安装防护网的住户。 2013年4月,阿甲来到井陉一小区。他爬到3楼,在一户人家的客厅里盗窃一部手机,又翻出几千元现金离去。在另一栋楼4楼一户居民家,他盗窃了大量现金和一块手表后离开。然后又入户偷了一部手机、一块手表和一台笔记本电脑后,离开井陉。2013年5月12日晚,他又来到井陉县城,在一户居民家盗窃现金3000多元后从厨房阳台离开。 经审查,在2013年4月19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间,阿甲在井陉县、高邑县、新乐市、鹿泉区等地采取翻扒阳台的手段,入户实施盗窃作案共19起,盗窃物品价值总计6308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阿甲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57867元。(记者 南开宇 通讯员 王云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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