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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约谈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陈霞 2016-01-25 0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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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河北省工商局获悉,日前该局召开电信运营商行政约谈会。会上,经检总队通报了河北省电信业目前存在的3大类11个主要问题,消保处则通报了电信业投诉举报情况,2015年全省12315系统共受理电信类服务投诉5878件,占全部服务类投诉的41.5%,排名第一。

  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电信业存在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执法。根据工商机关近期掌握的投诉、举报数据和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数据,河北省工商局梳理出了目前全省电信业存在的与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共3大类11个方面具有典型性的违法违规问题。

  省工商局相关领导指出,召开约谈会的目的就是要求电信运营商按照“有则改之,无则注意,加强管理,注重预防”的原则,在2月底之前,搞好自查自纠。整改后要向工商局报告情况,工商局将进行回访调查,对整改后依然存在问题的进行依法处置。

  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5种行为

  从省电信业的情况来看,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行为1: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在消费者缴纳全年上网费用的情况下,通过签署包含搭售固话、手机终端、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宽带上网服务协议》的方式,捆绑销售固话、手机、强迫消费者选择其被搭售产品。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为2: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附加宽带上网与手机或固话关联停机的交易条件。只要手机、固话欠费,宽带上网即停止使用,同时还要求必须每月缴足保底消费的手机话费,否则关联停机、停网等。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为3:电信运营商在手机上网套餐服务业务中,存在套餐档次设置起点高、跨度大、套餐结构设置不合理、套餐内外收费差距大等问题。在没有实现携号转网的客观限制条件下,通过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强制对消费者套餐资费每月剩余流量清零,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为4:电信运营商在开展定制手机、合约机手机业务中,故意设置技术壁垒,强制消费者只能使用其提供的业务,不得使用其他运营商提供的同类服务,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为5:电信运营商对手机吉祥号码保底消费,资费政策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

  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3种行为

  -行为6:电信运营商采取赠与学校领导、班主任、联系人老师话费的方式,向广大学生强行推销“校讯通”、“家校通”、“翼校通”等产品,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校讯通是电信运营商针对教育系统开发的电信增值业务,但在此业务推广过程中,采用与教育部门或与教育部门下属公司合作的方式,支付所谓的渠道费用,以合法的外衣非法获得与学校排他性合作的机会。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与基本教育功能、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相捆绑,设定技术壁垒,变相强制学生、家长使用相关电信业务。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其去留已经受到各界的关注,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校讯通已成为运营商、学校的谋利工具。

  -行为7:采取投资铺设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红线内通信线路的方式争取电信业务交易机会,且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大客户等约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允许其他电信运营商使用其电信网络,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规、规章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小区内配套电信设施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是开发商投资成本的一部分。电信运营企业以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小区通信配套设施费用或投资建设小区通信配套设施的形式取得独家进入小区,获取与小区电信经营的交易机会,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规定之商业贿赂行为。

  -行为8:采取大额度赠送手机、话费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大集团客户争取开展电信业务合作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涉嫌违反《消保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的3种行为

  -行为9: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几乎所有的运营商合约手机中,都被强制安装了不可卸载的非必需应用软件,其本质就是强制搭售。再比如在电信运营商的促销活动中,往往最后一条加上“本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行为10: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运营商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比如在预交话费送礼品促销活动中,协议中基本都有这一条:“本协议双方对赠送产品质量已经确认完毕,消费者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退换,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消费者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对于赠品仍应承担品质担保责任。如果因为促销经营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其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促销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行为11:在促销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利用电视台、营业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用诸如“光纤宽带5折送,一天低至4毛钱”等广告语言吸引消费者,实则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关键词:工商局,电信运营商,反垄断,投诉,消费者

责任编辑:解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