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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原告救急 新乐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来源:长城网 作者:郝亚珍 韩晓寒 2016-01-29 10: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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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1月27日讯(郝亚珍 记者 韩晓寒)27日记者从新乐法院获悉,近日该院民一庭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书,裁定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给付原告20万元的医疗费。这一举措及时保障了原告获得医治的权利。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2015年4月9日原告贾某驾驶一辆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重伤。该事故经石家庄市正定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贾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贾某因伤情严重,先后在河北省二院、南京军区医院进行治疗,目前已花费一百余万元,且急需二次手术费用,故向新乐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在考虑到原告贾某伤势严重,仍需进一步住院治疗及其家庭情况一般,实在难以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等实际情况,新乐法院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被告车辆投保公司先行给付保险金20万元。

  目前该保险公司在收到裁定书后已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的执行金,保障了原告及时获得医治的权利。

关键词:新乐法院,裁定,原告

责任编辑:郭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