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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天价”乱象亟待整治,法治须“亮剑”

来源: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04-27 15: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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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每斤娃娃鱼售价达1500元,一条3.3斤重的娃娃鱼总价近5000元。近日,有游客在桂林市一家普通餐馆遭遇“天价娃娃鱼”,在民警调解下,游客最终以1500元价格买单“了事”,此事引发热议。从“38元一只青岛大虾”,到哈尔滨的“398元一斤鳇鱼”,再到此次“天价娃娃鱼”事件,“天价”现象可谓层出不穷。

  不良商家宰客旅游乱象丛生

  不过是“利”字当头

  这些问题往往与急功近利相伴而生,是政绩与快钱结合的必然产物。有人说,对于一个旅游城市而言,游客就是衣食父母,而不是用来打劫的过客。然而,现在不少地方打着“旅游搭台、经济唱戏”的幌子,对当地旅游资源过度开发,片面强调创收,忽视景观维护和文化传承。在此过程中,不顾国家相关规定,景点票价一路飙升,官商联手推出各类雷人的人造景点,甚至推出严重挑战道德底线的旅游项目,而其成本往往最终转嫁到无辜游客身上。每到一个旅游城市或旅游景点,游客们仿佛都能听到一个强人高喊:此树是我栽,此路是我开,要打此处过,留下买路财!

  天价宰客事件表面上看,是旅游餐饮从业人员“利”字当头,为了赚钱不惜杀鸡取卵、涸泽而渔,对旅游经济无限度恶性透支的行为,但背后更深层的问题却在于任由这些问题存在而不知反思、不知警戒、不去治理。三亚、青岛、哈尔滨等城市都因天价宰客事件使城市形象受损,桂林这次恐也难逃一劫。许多网友在听到天价事件后的第一反应,就是“再也不去这个地方了”——所谓“用脚投票”,在旅游市场,这一法则最可怕。

  暴露市场监管部门不作为

  事件一经曝光,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面对“天价天天有,处处碰到它”的现实,人们不禁要问:“天价”是怎样炼成的,难道就没人管了吗?与其他“天价”事件发生后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的反应如出一辙,桂林市物价局一位负责人表示,“餐馆销售鱼类菜品的价格是由市场来定的,只要买卖双方事先商定好,不管价格多高都是合理的”。这种态度引来网友的一致挞伐:物价放开不是放任不管,自由定价也不是漫天要价,更不能成为不良商家借机乱宰客的借口。

  真如这位物价局负责人说的那样,产品价格由市场决定,“多高都合理”吗?当然不是。国家发改委2004年颁布施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即违法。饭店娃娃鱼的售价为市场价的10倍,这样的定价明显不合理,存在暴利,而管理部门对此却不闻不问,熟视无睹,这是典型的不作为。

  事实上,天价宰客事件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源于有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剖析所有发生过的宰客事件,我们发现其中有许多共性问题,而这呈示的是整体旅游商业环境出现了系统性的病变,绝非简单的软环境问题。从旅游消费角度讲,是价格欺诈、价格扭曲、价格歧视。价格欺诈反映的是作为游客的消费者其价格知情权被褫夺;景区旅游资源独占及市场竞争不充分,则导致价格扭曲;而旅游商品价格多轨制,往往境内外游客“同游(物)不同价”,形成令人痛恨的价格歧视。出门被宰几乎是每个中国旅客都有的不堪经历,而被宰之后投诉无果,大多数人最终选择隐忍,这恰恰体现了旅游地地方政府监管的慵懒、被动、低效。

  整治“天价”乱象必须标本兼治

  呼唤旅游市场禁入机制

  在不少旅游热点城市,“天价”乱象已然成为严丝合缝的“高端产业链”:有设计骗局的,有掮客做套的,有贯彻执行的,有武力威吓的,有权力添堵的。分工越发精细,环节越发繁杂。在“天价”分肥的利益链上,显然不只是你看得见的那个臭名昭著的商家而已。因此,某种意义上说,事发后指望地方监管痛下杀手、做好常态工作,只能说,逻辑很理性、落实很天真。监管还是那个监管,制度还是那些制度,除非地方要员“亲自批示”,大多“天价”案例基本也就点到为止——甚至,屡屡有事发后不光彩的危机公关故事传出。于此语境之下,靠监管来终结天价乱象,恐怕更多还是件“长远而言”的事。

  比如桂林的这次“天价”事件:工商部门资料显示,涉事餐馆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名称为“秀峰区江边美食坊”,经营核准日期为2015年7月3日。然而记者调查发现,2015年8月10日涉事餐厅曾经被媒体曝光收取“天价餐费”,当时餐馆名字是“河畔美食坊”,此后餐厅改名“江边美食坊”。也不是没出过事,也不是没被盯上,不过,换个江湖花名再出来耍“天价”把戏,真真“又是一条好汉”。如果“天价”事件后,故事的主角就像“打地鼠”游戏一样打而不绝,市场环境又宽纵了其违法牟利的行径,短期来看,整治也只是“缓释”。那么,为什么不能对这类餐厅经营者实施“终身禁入”的惩戒呢?

  证券市场可以“终身禁入”,新食安法也设置了“行业终身禁入制”,山海关等5A景区还能被“摘牌”,那么,面对旅游市场“天价”难绝的现实,对严重扰乱市场法制环境、损毁地方形象、戕害消费权益的个别经营者,祭出“终身禁入”旅游市场及餐饮行业的罚单,恐怕也不算下手太狠吧。市场就要有市场的规矩,罚则就要有罚则的“准星”,如果“天价”事件后,仅仅道歉或赔偿、还不如“快递小哥”的老板硬气——市场监管的“假牙”,又能吓唬得了谁呢?

  不能忽视信用建设

  “旅游黑名单”属于信用建设的一个范畴。有识之士不难看到,这些年来,信用建设很是热闹。可静而思之,却会发现“喊得多做得少”,对于很多人来说,信用黑名单还很遥远。好不容易有了一点破冰,针对的也只是普通公民行为,而忽视了那些“大户”。比如说,“闯红灯将与信用挂钩”、“不还银行贷款将与信用挂钩”、“室内吸烟将与信用挂钩”、“旅游不文明将与信用挂钩”、“不常回家看看也要与信用记录挂钩”……而市场主体不文明不道德行为,却可以置身于信用建设之外。

  这也是我们想提醒的,反思“天价鱼”别选择性忽视信用建设。回头来看,如果信用建设在旅游市场得到重视,那么桂林“天价鱼”事件的商家,因其前科存在,早就应该上“信用黑名单”了。对这家餐厅来说,“行散神不散”,即便想换名也换不了。由此,还会发生“天价鱼”事件,还会严重影响当地旅游形象吗?进而思之,如果信用建设蔚然成风,由此传出的威慑力,提高的违法成本,将会倒逼商家不敢宰客。

  厉行法治方能遏制“天价”事件

  自由的市场是以法治为前提。我国价格法确定了多数商品采取市场定价机制,赋予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但并不是将定价行为一放了之。相反,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其“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同时还列举了经营者不得采取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情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迄今为止,媒体所曝光的“天价”事件,几乎都不难找到违背上述立法之处。

  不难看出,所谓的“自主定价权”并非没有法律规则的约束,同时立法还赋予政府部门相应的执法权责,“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既然如此,为何一些地方的价格乱象依然不治?一方面,执法在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下,很可能难有作为。例如,《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但由于并没有明确“合理幅度”的具体比例,使得这一规定在旅游热点地区遭遇瓶颈,执法部门对牟取暴利难以定性。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价格执法本身还存在机械化、被动性等问题。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执法部门或许会采取铁腕手段以收立竿见影之效。但是桂林的案例告诫人们,如果不能通过理性的规则和严密的执法,将餐饮市场纳入常态化的法治治理轨道,那么运动式或选择性执法,最终可能仍然无法实现价格善治的目的。各种“天价”事件挑战的不仅是旅游权益公平,更有市场法治的公信力。因而对于执法者而言,不能死抱着“执法标准越细越好”的幻想,而应善于将立法原则性规定运用到具体的执法活动当中,以负责任的执法激活立法条款、维护价格法治秩序。

  (据光明网、中国质量报、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等综合)

关键词:旅游,天价,监管

责任编辑:郭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