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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坏爱车协商不成法院解决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李兵 2016-04-27 15: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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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放在停车场的私家车莫名其妙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坏了,而坠落玻璃所在的酒店却称不该承担责任,这着实让车主郁闷。到底事情该如何解决?近日,石市桥西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起高空坠物案件。

  【案件】玻璃坠落“毁容”车辆

  2015年3月5日上午,市民沈先生开车来到省会某酒店找朋友办事。到达酒店门口后,沈先生将私家车停放在该酒店门前的停车场。让沈先生没想到的是,当他办完事准备离开酒店时,竟发现自己爱车周围到处是破碎的玻璃碴子,爱车的车顶及尾灯等多处受损。

  沈先生报了警,并随后找到停车场工作人员李某询问缘由。李某告诉出警民警,沈先生的爱车受损是酒店楼上某房间掉下来的玻璃窗砸坏的。为此,沈先生找到酒店方要求赔偿损失,但酒店负责人坚称车辆损坏与酒店无关,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无奈之下,沈某一纸诉状将该酒店告上了法庭。

  【判决】高空坠物责任人赔偿损失

  石市桥西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酒店方作为被告称,事发时酒店实际使用整个楼层的7至26层,当日不存在玻璃下坠情况,因此原告的车受损与被告无关。关于原告主张的修车费用、公估费用、租车费用,被告均不予认可,称公估报告书仅是代表车辆曾经受损,不能说明何时何原因造成。被告同时说明,其有安全管理制度亦在酒店外围张贴有“高空坠物请勿停车”的警示公告,已经尽到安全义务。原告沈先生则认为,警示公告是被告事发后所张贴,不能作为其免除责任的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应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提交了报警记录、出警现场视频等相关证据,因停车场工作人员李某与原告无利害关系,故其在事发当时在报警记录上签字应视为对报案人陈述事实的确认,结合视频中李某的陈述以及出警人员的相关询问,综合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应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法判决被告某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某车辆损失共计4万余元。

  【说法】据过错推定原则举证维权

  近些年来,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地面行人或车辆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近日,省会一名网友就发微博称,省会民族路附近某高层楼房上接连出现高空抛物的事件,楼下行人担惊受怕。大楼物业部门则称,由于无法找到抛物的人,一时也无法解决,这着实让大家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针对高空坠物及安全停车等情况,法官提醒:停车时应多观察周围环境,尽量躲开在建建筑或可移动栅栏、玻璃多的建筑物以及刚栽好的小树附近。同时,在高层楼房附近通行时,要多加留意高空中的情况,避免因坠物给人身及财物造成伤害。如造成人身或财物损坏,当事人要保护好现场、拍照取证并通知相关人员。尽快确定坠落物来源,并及时与责任人协商处理。若协商不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官表示,高空坠落物件侵权损害的案件,利用过错推定原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人需证明已有的伤害事实及所受伤害与物品坠落有因果关系即可。

关键词:坠物,爱车,法院,高空抛物

责任编辑:郭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