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规定:不得高于12%
导语:近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 资料图。
河北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通知提出,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操作程序并组织实施。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通知规定,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河北:农民工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河北省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居住证制度,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市、县政府要制定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政策措施。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能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产品。引导房地产企业顺应进城农民购房需求特点,采用团购等销售方式,降低农民购房成本。 新闻多一点: 国务院为企业减负:公积金缴存不超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国新办吹风会上表示,相关规范及执行政策目前正在加快制定当中,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此外,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开始在全国推行。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累计缴存职工2.17亿人,缴存总额9.18万亿元,提取总额5.03万亿元,贷款总额5.54万亿元(含收回再贷部分),目前的结余资金6779亿元。已有1亿多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 2015年,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住建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主要是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门槛,全面放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推行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简化手续,改进服务,提高效率,方便职工提取和使用。仅去年一年,有470多万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住房,创造了历史新高。 小资料: 河北: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四)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七)出境定居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三)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十四)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五)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据河北日报、燕赵晚报、京华时报、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网站等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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