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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履行抚养病妻义务 井陉法官调解执行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忠勇 胡芳毅 王云花 刘俐验 2016-12-10 13: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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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12月9日讯(李忠勇 胡芳毅 王云花 记者 刘俐验)12月9日,记者从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获悉,该局日前执结一起夫妻抚养纠纷案,某村男子大楞不履行扶养病妻萍华的义务。经妻子起诉败诉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经执行庭法官做工作,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据法官介绍,大楞和萍华系夫妻关系,1991年8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萍华在生女儿时,因患子宫瘤做了切除手术,不能再生育,也使得夫妻俩一心想生儿子的愿望破灭。萍华为此长期心情不悦,2013年9月,萍华患上严重的抑郁症住院治疗,出院后生活仍不能自理,丈夫大楞就将她送回娘家。从此之后,对萍华不闻不问,既不去照看,也不给付生活费用,还两次起诉提出与其离婚,均被法院驳回。萍华出院后并未治愈,仍需吃药治疗,无经济来源。2014年7月,萍华向法院起诉,要求大楞对其承担扶养责任,法院判决并已执行。

  但是,萍华病情自2014年8月以后仍未痊愈,大楞依旧不闻不问,萍华只好二次起诉,2015年9月21日,法院再次判决大楞给付萍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扶养费9258元。因大楞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萍华向法院申请对大楞强制执行。

  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接案后,详细了解案情,将被申请执行人大楞传到法院进行谈话,给其讲请利害关系,让其履行法院判决,但其置若罔闻。今年8月11日,法院将其司法拘留。因大楞仍然拒付妻子扶养费,法官再次分别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女方表示,愿意与大楞离婚,但要大楞一次性给付之前的扶养费和医疗费5万元,而大楞表示,自己生活困难没有钱,只答应给付2万元。在此基础上,近日,法官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工作,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夫妻二人同意离婚,到民政部门办完离婚手续当日,大楞一次性给予萍华3.3万元执行款。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法官提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无论遇到什么灾难都要不离不弃,相互扶助。切莫大难临头各自飞,只顾自己,不管对方,将对方抛弃或不履行抚养义务。否则,不仅违背自己的道德良心,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而且还会违法承担法律责任。(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关键词:妻子,抚养,纠纷,法院,调解

责任编辑:解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