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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跨区域经营遭遇“隐形门槛”

来源: 半月谈 作者: 2017-04-25 17: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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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废除食盐计划管理和政府定价机制,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以自主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然而《方案》实施次日,河南省新野县就出现因故扣押外省食盐情况。

  食盐跨区经营遭查扣

  2017年1月2日,群众举报:在新野县省道103边的一家酒店前,有两辆车分销食盐。该县盐政稽查人员赶赴现场发现,车牌号为鄂FBS391的中型货车上装载600箱食盐,另一辆车牌号为鲁Q9120A半挂大货车上装载食盐747箱。两车食盐共26.94吨,都是山东肥城精制盐厂生产的“鲁祥”牌精制盐。

  据新野县盐业局盐政执法人员调查,鄂FBS391货车长期拉运化肥,运输食盐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

  “新野县盐业局查扣了我们几十吨食盐,说我们某些手续不合规,不能上市销售,必须立案调查。然而调查时间一拖再拖,我们多次询问什么时候能出调查结果,盐业局总回复说他们一直在查。”山东肥城精制盐厂负责河南地区盐业销售的市场部经理陈庆强对半月谈记者说。

  食盐企业、管理部门各执一词

  据了解,山东肥城精制盐厂目前为国家食盐生产定点企业。“作为企业,我们依据新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按照自建销售网点这种模式跨区销售,但是销售过程中我们的食盐被地方盐业局以老一套经营办法为由查扣,说我们的食盐违反专营办法规定,在当地没有取得行政审批。”陈庆强说。

  对于陈庆强的说法,新野县盐业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盐改新政实施后,河南虽然放开了食盐价格和销售区域,但跨省经营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仍不得以发展分销商的方式开展食盐销售;自建分公司开展销售的,不得委托其他没有取得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个人进行转批和代批业务。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查扣这些食盐的法律依据是《河南省食盐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外地盐厂在当地销售食盐必须在当地取得经营许可证,此外还需要具备当地相应的食盐行政许可。

  陈庆强对此并不认可。“地方盐业部门以行政许可为由妨碍外地企业跨区经营,作为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批发企业,我们觉得地方盐业部门是有意在设置障碍,保护既得利益。”陈庆强说。

  跨区经营政策待完善

  无独有偶,近日河南项城市盐业管理局也被曝“禁止”外地盐当地销售。

  陈庆强告诉记者,一些地方盐业局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因为盐改引入的竞争机制,打破了当地盐业公司的垄断地位。“我们的盐过来以后,只卖3000元一吨,比原来价格少了2000多元,价格悬殊太大。”

  据悉,近期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召开会议,专门强调省级及省级以下盐业主管机构要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内容及处罚事项,防止野蛮执法,不得随意设置区域限制,妨碍跨区经营。

  采访中,河南省盐务管理局负责人表示,跨区经营涉及跨区物流配送、食盐质量检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等多个方面,目前正处改革过渡期,相关工作正在开展。

  “在新的食盐相关法规生效前,仍然按照现行食盐相关法规、标准加强食盐监管工作,但是现行法规中与《方案》不一致的条款从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如食盐产销区域限制等。”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这次盐业体制改革,依照规定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而一些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为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抢占市场,将食盐转卖,再批发给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这种行为违背了国家政策,增加了实质食盐批发企业数量。这是目前许多地方查扣外地食盐的重要原因。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程学林律师表示,目前处于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对于出现的食盐跨区被查扣事件,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盐改政策落地,尽快完善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与权威解释,清理不符合《方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尽快推进政企分开,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释放市场活力。

关键词:食盐,经营,门槛

责任编辑:韩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