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驾车身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上海市的高先生通过“法律帮办”微信公众号咨询:我的一位亲戚驾车参加在同乡李某家的一次聚会,当天去了7名老乡,一直同桌饮酒的有6人,另一人系醉酒后赶去的,自罚了一杯酒后就醉倒睡着了。李某虽是组织者,但由于忙着炒菜,在酒桌上呆的时间并不长。因我这位亲戚平时酒量大且爱拼酒,席间,大家都劝他要尽兴多喝点。聚会结束后,我的亲戚没有叫代驾而是自己驾车回家,当行至某立交桥下一处桥墩时,因躲闪不及撞了上去,当场身亡。亲戚的家人找李某理论,追问当天为什么不拦着已经喝醉的亲戚,还让他自行驾车回家。李某称他们也曾劝说,但被亲戚骂了几句后便放弃了。请问,我的亲戚醉酒驾车身亡,李某及其他同饮者有没有责任? 法律帮办:《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一般过错原则。同饮人的共同饮酒及劝酒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同饮人应当依照法律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最大的注意义务,对于醉酒驾车的成年人而言,由于之前的饮酒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其本人理应对自身酒后驾车导致的危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相应的,其余的同饮人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院判决实践,同饮人共同承担次要责任的份额一般原则上限制在20%以内。在考量各同饮人应当负担的赔偿比例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遵循过错原则、因果关系、衡平原则作出裁判。如果同饮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或者存在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事由时,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 在饮酒过程中,各饮酒人必须在把控自己行为的同时兼顾其他饮酒人的实际情况,做到节制饮酒、善意提醒和积极劝阻。作为酒席的召集、组织者,其更应当留意每位同饮人的状况,适时提醒其余同饮人适量喝酒,不能强行劝酒、罚酒、拼酒,以免超出饮酒人的限量造成身体健康损害乃至死亡。其他同饮人除了自身要节制喝酒外,不可以斗酒、拼酒,对于过量饮酒之人也要善意提醒、积极劝告。若席间的提醒、劝告未达到预期效果,酒席的召集者及同饮者在酒后应对醉酒人尽护送、通知、照顾义务,以便妥善安置醉酒人,避免醉酒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在出现个别饮酒人醉酒情形时,召集者及同饮者应当作出合理安排使醉酒人能够安全到家,如亲自护送或者让其他同饮人护送,或通知其家人来接送。而且,酒席的召集者及同饮人还负有劝阻其他同饮人从事酒后驾车等高度危险行为的法定义务。 具体到本案,李某虽劝阻高先生的亲戚不要酒驾,但最终未能制止,理应担责。而其他同饮的6人也应因劝酒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至于所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予以裁判。至于自罚一杯便醉倒的另一人,因与高先生的亲戚醉酒没因果关系,则不应担责。 |
关键词:醉酒,醉驾,身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