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异常转让应公告
本报讯(记者 刘慎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6月9日发布的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明确,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依法对实时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实施自律监管,其措施包括:采取公告转让双方基本情况和转让相关信息、电话问询、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暂停转让、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证监会报告等等。 指引规定,股票转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在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或连续三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过20%;在做市转让方式下,股票连续三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过5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才能恢复转让。 对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投资者买卖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一是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二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对于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 |
关键词:股票,股份转让系统,异常波动,公告,自律监管 |
责任编辑:郭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