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游合同解读 三大变化为游客参团游护航
近日,为了让(河北)省内旅行社进一步了解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实现规范操作、更好地服务游客的目的,省旅游质监所组织省会有出境游及赴台游资质的旅行社举办了新版旅游合同解读培训会。培训会上,该所投诉科科长张丹围绕新版旅游合同中出现的新亮点、新变动,总结归纳了二十余条,并结合案例进行了逐条讲解和说明。 张丹介绍,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变化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新版合同去掉了原合同中要求旅行社在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时向游客提供的《另行付费项目表》,因为《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为旅游者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如果擅自为游客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即构成违法。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二是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其中,新版境内合同中旅行社的义务中明确指出“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并按照不同情形,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费用。三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新版合同对旅行社造成旅游者损失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如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省旅游质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培训有利于切实提高旅行社的法律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为旅游企业更好地服务游客,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旅游投诉,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起到积极作用。 |
关键词:旅游,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