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部队单独两孩政策落地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生育子女的时间间隔,应当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经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怀孕生育一个子女。”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手段建设,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不孕不育症治疗等工作,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提倡无生育第二个子女意愿或者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七、第三十条修改为:“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
关键词:单独两孩,部队 |
责任编辑:解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