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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异校交流经历 老师评优将受限

来源: 燕赵晚报 作者: 2014-08-12 08: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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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参加交流

  本报讯(记者郭鹏)记者昨日从省教育厅了解到,为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同下发了《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要有序推进城乡、校际教师合理流动,重点引导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空编学校流动。同时,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与优势,兼顾交流对象的工作、生活和家庭实际情况,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意见》明确规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参加交流。交流对象为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校长和教师,其中校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教师任教一般最长不超过9年。超过50周岁的男教师、超过45周岁的女教师(具有高级职称且选择延迟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可不纳入交流范围。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年。

  《意见》强调,该项工作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方式,今年各设区市要确定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力争三年内在全省全面实施。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满两届原则上应异校或异职交流。对长期在农村任教、表现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扩大农村学校名师、学科带头人等骨干教师培养规模。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在任职、评选特级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骨干教师时,必须具有异校交流的工作经历。

关键词:交流,教师,评优

责任编辑:郭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