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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时隐婚称单身能按“欺诈”解聘吗

来源: 石家庄新闻网 作者: 2015-02-12 08: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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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仗义辩是非

  若没有侵害用工单位利益,不应解聘

  大连市赵女士通过“法律帮办”微信公众号咨询:半年前,我应聘到一所公关礼仪学校担任教师,应聘时,学校的董事长张某反反复复问我有没有结婚,有没有男朋友,我不知她真实的意图,索性就告诉她我没有结婚、也没有男朋友。实际上当时我与爱人刚领结婚证一个月,但还没有举办传统意义上的婚礼。就这样,我应聘上班了,时间不长,张某提拔我为礼仪培训部经理。之后,张某有两次称要给我介绍对象,都是她的所谓单身“土豪”朋友,但都被我以有了男朋友为由婉言拒绝了,可她仍不死心,隔三差五问我“与那个穷小子吹了没”,令我很反感。

  几天前,张某突然一脸严肃地找到我,称我骗了她,不应该以未结婚的名义应聘,她扔给我一沓资料,不知道她从哪儿搞到了我的婚姻登记资料,我赶忙向她解释,她依然不依不饶,当天就给我下发了解聘通知书。张某说:“我当时问你婚姻情况,你不愿说可以拒绝回答,但是你不能撒谎!我学校不用不诚信的人!”但站在我的角度,我进入该学校后工作兢兢业业,使该校的礼仪教学水平提升了一大截,我并没有因为隐婚给该校造成任何损失,我认为该校不能因此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和董事长张某的观点,谁的对呢?

  法律帮办:《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方式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法律要求应当如实说明的情形,劳动者不应隐瞒,否则就违背了诚信原则。

  但是,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不能无限扩大,不能滥用。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欺诈,须满足“有义务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即用人单位仅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超出此范围,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告知。具体到本案,“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婚姻状况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赵女士当时的婚姻状况,并不影响其在所应聘岗位履行职责,赵女士能否胜任所应聘工作,与结不结婚也没有必然关系。故赵女士本人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赵女士没有向用人单位必须释明的义务。因此,在赵女士没有义务告知用人单位婚姻状况的情况下,其“隐婚”行为,更多的是对自身隐私权益的保护,并未侵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应视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也不构成劳动合同欺诈。如果赵女士所在的学校非要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建议赵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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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郭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