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业公司经理闹矛盾找同学进小区“伤”车11辆
因琐事与物业经理闹矛盾,小区一业主找来高中同学对小区11辆私家车实施喷漆、划车等行为。4月24日,石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4月24日,两被告被法警带入法庭。其中,女被告李某,39岁,是桥西区某小区业主,家住沙河市的男被告郝某,40岁,是李某的同学。 当庭,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增宁宣读起诉书,指控两被告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被告低头认罪。 被告李某说,她与所住小区物业经理薄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她将给对方制造麻烦的想法说给了家住沙河市的老同学郝某。“听说我被人欺负,老同学当即表示替我出气。”李某说,随后她指使郝某两次潜入小区对多辆私家车进行破坏,“也是想给物业经理添堵”。 被告郝某也说,老同学被人欺负,他想为同学讨说法。“2014年1月7日,我从邯郸一家汽修店购买了黑、白两罐自喷漆,便坐汽车从邯郸赶到了石家庄。”郝某说,当天傍晚时分他进入李某所住小区,趁人不注意将自喷漆喷在两辆私家车上后离开。 “之前的事情并没有影响到物业经理薄某,于是当年3月18日我又一次来到石家庄。”郝某说,李某交给他上次剩余的两罐自喷漆,还给了他几枚铁钉,“当晚8时进入小区,用自喷漆和铁钉又‘伤’了9辆车。” 事发后,车辆受损的业主纷纷报警。2014年4月11日,李某被抓捕归案。当日,郝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乔增宁说,两被告实施犯罪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且赔偿了11位受害者共计三万余元的损失,希望法庭对两被告依法判决。 法庭最后陈述时,两被告也对他们的行为深表悔恨。择日法院将对两被告宣判。 桥西区刑二庭副庭长于丽霞说,因泄私愤,对他人财物实施破坏的行为,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超过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将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于丽霞还提醒,个别市民因琐事与人产生矛盾或者遇到不顺心的事情时,一时冲动经常会做出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一旦毁坏财物的损失超过5000元,便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冲动是魔鬼,凡事都应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来解决。”(记者 董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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