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评选不得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据新华社电 近日,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省(区、市)开展慈善评选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孟志强19日在民政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全国近20个省区市以当地政府名义开展过相关慈善奖励表彰活动,还有许多地市也建立了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一般都是由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孟志强介绍,该文件对严肃慈善表彰评选活动的纪律作出了特别强调,对违反评选纪律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单位和个人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
关键词:慈善,评选,变相收费 |
责任编辑:郭晶璇